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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诉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谢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量:605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20)桂010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曾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案情】

2018322日,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约定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该公司开发的XXX楼盘XXXX单元XX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使用权期限60年;曾XX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作建房款,在签订合同时曾XX交付首期建房款为总房价的35%XXXXX元。之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次交付剩余房款。合同还写明项目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2020618日,曾XX起诉法院,要求确认《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取特定的房屋,合同的本质并不属于合作建房的性质。其次,从合作表现形式上来看,曾XX不符合合作人的法律特征,合作人可以参与公司事务,但曾XX从未参与公司任何建房、经营管理事务,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告诉曾XX公司的建设情况、经营状况。曾XX其合同权利义务只是向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价款而已,且《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还约定将来开发商给曾XX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内容。可见,本案的合同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但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该公司具有合法的销售文件,因此《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系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之规定判决曾XX与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XXXXX合作建设商住楼合同》无效,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曾XX已付购房款,广西XX投资有限公司赔付曾XX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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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逸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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