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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成立要求退款纠纷案
来源:谢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9
浏览量:36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2021年)桂13民终71号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李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李XX通过街看到广西X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商品房正在售卖,对其位置,售卖价格满意,于是来到售楼部了解情况后决定购买,之后应广西XX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在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就将XXXXXX元购房款交付广西XX房地产公司,之后催促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广西XX房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李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得知,李XX欲购买的房屋已被广西XX房地产公司卖给他人。于是依据《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之法庭。

【法院裁判要旨】

经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判令广西XX房地产公司退还李XX全部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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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逸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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