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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XX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谢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量:574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1)桂0109民初XXXX号

[律师观点分析]

在卖房业务员的宣传下,2019年11月25日,杨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XX合作建房合同》,写明:项目建设的土地性质为XXXXXX村民小组的第三产业用地。约定杨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合作建设该公司开发XXX楼盘XX栋XX单元XX层房屋,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53年;杨XX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合作建房款,在签订合同时交付首期建房款XXXXX元。之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次交付剩余房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1年8月25日,杨XX起诉法院,要求确认《XX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退款和支付利息。

【案件焦点】

《XX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杨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XX合作建房合同》,杨XX只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其实质并不属于合作建房的性质,开发商意图借“合作建房”,“使用权转让”的名义掩盖其真实目的,变换基础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定性为房屋买卖合同。因广西XX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销售许可,《XX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广西XX房地产公司明知未办理相关手续就向社会销售房屋,主观恶意大,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还应向杨XXX返还利息。

综上,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杨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广西XX房地产公司返还杨XX已付购房款并赔付杨XX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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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谢逸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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